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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表示,黃姓被告係動物收容所聘僱臨時人員,自民國107年起與賴姓被告等友人共同侵占公有財物,由黃姓、賴姓等人將屬於動物收容所飼料、藥品等財物,搬運至嘉義市動物守護協會使用。另偽冒他人名義填寫「拾獲動物棄養切結書」,以呈現民眾拾獲棄養貓等動物的假象。
釐清相關情節後,嘉義地檢署將涉嫌重大、目前尚在動保所服務的賴、黃聘僱臨時人員以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等罪辦理,並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嘉義地院開庭審理後,黃姓被告交保3萬元,賴姓被告交保5萬元,都限制住居。
陳家平議員表示,當初陳情檢舉是希望揭弊,不知道涉及那麼廣泛,本以為只是動物保護園區內部公文控管問題,竟讓檢調調查出那麼多的弊端,利用關心流浪動物人士的愛心,這樣作是不對的,也希望市府相關單位未來要做好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