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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時任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長王端仁、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於105年10月7日赴慶富造船公司協調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言行不當,強烈斲傷行政機關廉明公正形象。因此,陳永康、蒲澤春、王端仁、陳文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去年2月1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王端仁、陳文深引致社會大眾認為偏袒特定廠商的不良觀感,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判決兩人申誡。陳永康、蒲澤春部分,公懲會認為兩人有監督不周疏失,均應予降1級的懲戒處分。但陳永康及蒲澤春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為102年11月28日,移送公懲會繫屬之日為108年2月1日,已超過5年,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判決免議。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的懲戒處分。同法第56條第3款規定,懲戒案件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應為免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