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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鄉女子踹狗與棄養,經家畜所調閱監視錄影,發現女子在案發地點停車後,就將犬隻從機車驅趕下後加速離去,狗即在車後追趕,女子仍未停車,女子雖然辯稱有積極尋回,但家畜所接獲通報後,就刊登協尋公告,在公告屆滿12日仍無人領回;女子又經家畜所數次主動聯繫,直到3月才提出說明,也未提出積極找尋狗隻事證。
家畜所表示,該狗隻已達4月齡,女子仍未完成絕育與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裁處8萬3千元。
家畜所指出,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應為寵物絕育及完成寵物登記,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任意棄養動物造成流浪狗問題,裁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籲請民眾將家中犬貓在不影響健康前提下絕育,才能逐步控制及減少流浪犬貓繁殖、影響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疑慮等衍生性問題,也可免去違犯法令規定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