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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台中地院法官卻認為,所謂「散佈」是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因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吳男主觀上信賴該訊息為真,且在經濟部發布新聞稿澄清後,亦無足以影響任何公共安寧秩序之情狀,此時受移送人「言論自由之保障」仍優先於社會秩序之公益,裁定吳男不罰。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2020-08-27 15: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