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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說108年3月24日她上班至清晨6點多才下檯,已略有醉意,傳播公司李姓男子負責送她回住處,途中李男提及她尚欠公司2千元,要不要陪他2節的時間扺債,她回了句「嗯」,李男即將車子停於台中市河南路一家超商旁邊,將身體壓到她身上,強吻伊嘴,並摸其胸部及下體,她試圖推開後,李男坐回駕駛座脫褲子,且已經將皮帶解掉了,雙方攻防了約2分鐘李男才放棄。
女子回住處後向男友訴說遭遇,在男友陪同下向警方報案並到林新醫院驗傷,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被告親吻女子及撫摸女子胸部、大腿內側、下體,當屬滿足性慾之色情行為,被告以手指插入女子陰道之行為,更屬性交行為無訛;又被告於車內壓制女子在副駕駛座上,不顧其掙扎、抗拒,已屬「強暴」之手段,全案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