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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怡銘則對此表示,經查獎章條例第1條規定:「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同條例第11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但服務獎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公營事業機構職員等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爰受頒功績之人員受頒後如涉有違法情事,須於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後,方須繳還獎章及證書。
新聞來源為Newtalk 新頭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