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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任志強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鑒於被告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二十萬元。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紐約時報》以「重判 18 年監禁,中共加強打壓異議」為題,指這位綽號「任大炮」的前地產大亨,因為批評習近平應對新冠病毒( COVID-19 )疫情,「剝光衣服堅持當皇帝的小丑」大力批評當局;對於任志強一案,前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蔡霞曾表示,這是披着法律的外衣,實為打擊鎮壓不同政治意見者。中國《新華網》、《人民網》等官媒則批評,任志強失去「黨性」、企圖建立「黨民對立論」用心險惡,形容任是在演出一場「機會主義鬧劇」。
7 月北京市紀委監會將任志強移送至檢察機關,並稱其發表「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的文章,調查顯示任志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原則,挪用公款吃喝玩樂、把公權力視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等等,由於嚴重違反中央紀律,因此開除黨籍、取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