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證期局說,在經過多方資料比對發現,陸資透過新加坡外商,在新加坡金融機構開戶後,違法投資大同,從去年5月開始陸續買進大同股票,大約半年左右,持股比例約5.87%,約13萬張大同股票,但對於陸資身分, 金管會不願說明,僅表示與之前查到的陸資龍峰集團是不同人。
證期局表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藉由他人委託外國機構投資人取得國內證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該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的投資行為違反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因此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處罰鍰新台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證期局強調,為吸引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過去30多年間,我國逐步推動放寬各項外資管理措施,由審查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外資參與我國市場的程序更為簡便,惟因全球投資人跨境投資日益興盛,遵守當地國的法令為基本義務,因此,金管會之前已多次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金管會這次再度重申,之後如經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