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反採購法遭刑事判決 高市客委會主委口頭請辭獲准

▲高雄市客委會主委陳志勇請辭獲准。(圖/翻攝自高雄市客委會臉書專頁)
▲高雄市客委會主委陳志勇請辭獲准。(圖/翻攝自高雄市客委會臉書專頁)

記者鄭婷襄/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客委會主委陳志勇遭國民黨議員李雅靜踢爆違反政府採購法,經高雄地方法院109年6月19日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對此,陳志勇聲明指出已向市長口頭請辭,高雄市政府晚間也表示客委會主委陳志勇請辭獲准,主委一職將由主任秘書陳華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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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員李雅靜爆出高市府客家事務委員會陳志勇主委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掌握6千多萬政府預算的主委,目前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正在緩刑,李雅靜並質問陳其邁市長對於陳志勇主委在就任前即遭刑事判決是否知情。

對此陳志勇則發出以下聲明:

一、判決所涉標案,確實是由本人基於真正投標之意思,以本人擔任負責人之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該案之標單、押標金,均是本人親自填寫、準備,並且親自前往高醫辦理投標,嗣後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此案,因本人業務繁忙,履約事宜偶有委請當時承辦高醫遠距健康照護服務辦公室的朋友協助辦理,然此不應影響本人投標之初之真意,本人並無容許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情事。

二、然而,該案件自遭人惡意檢舉後,調查站、地檢署之調查、偵查程序即耗費數年,已身心俱疲,本人不願再耗費司法資源,故而同意協商方式終結此案,是以,本件判決實際上並未經過法院詳細探究、認定,僅是本人為求儘速終結案件所為之妥協,本人確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故意及犯行。

三、再者,本人現雖於緩刑期間內,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仍無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事由。

陳志勇最後坦承確實未向市長報告,造成市長與市府團隊困擾,深表歉意,為避免模糊市政焦點,已向市長口頭請辭;而高雄市政府也在晚間指出,客委會主委陳志勇已向市長說明,並口頭請辭獲准,客委會主委職務,由主任秘書陳華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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