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香港國安法遭判刑 黃之鋒囚13.5月、周庭10個月

▲黃之鋒、林朗彥從荔枝角拘留所搭上囚車押送至西九龍法院。(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黃之鋒、林朗彥從荔枝角拘留所搭上囚車押送至西九龍法院。(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國際中心林孝萱/綜合報導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因參與去年 6 月 21 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在事發前一晚,曾在手機通訊軟體提到包圍警總,並多次在現場用擴音器與現場人士溝通,被法院認為是帶頭主導的角色。案件今( 2 )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3 人分別被判 13.5 個月、10 個月與 7 個月,立即監禁,不准緩刑。周庭聞判後立刻在犯人欄內痛哭,隨即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但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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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分別為 24、23 及 26 歲,明( 3 )天就是周庭生日,沒想到過去從無前科卻遭重判 10 個月,只能在牢裡度過 24 歲生日。

案情指出,去年 6 月 21 日當天早上已經有示威者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聚集,導致交通嚴重堵塞。中午左右,已有逾 400 名示威者在夏慤道聚集,當時黃之鋒及林朗彥用大聲公呼籲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周庭也在場參與。

▲周庭被判入獄10個月。(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周庭被判入獄10個月。(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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