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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明當時飲酒後,看見買完菜的59歲退休女教師獨自準備駕車離去,竟趁機跟著到駕駛座,持鐵鎚重擊被害人頭部,把她推到右前座並坐入車內,再不斷狠打頭,並搶走對方皮包裡2000元、性侵,最後將女師反鎖車內後逃離;經過約9小時,女老師家人循線找到車子,發現她陳屍在內。
劉志明審理期間都認罪,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劉男行凶手法已達泯滅人性程度,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維持死刑。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仍判處劉志明死刑。劉男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去年3月指出,劉男強盜犯行、罪數的認定攸關是否構成強盜殺人且事關極刑重典,有釐清必要,因此再度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三審今天宣判出爐,仍依強盜殺人罪累犯,判處劉志明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