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承認跨國同性婚姻

▲司法院修法,擬承認跨國同性婚姻。(示意圖/Pixabay)
▲司法院修法,擬承認跨國同性婚姻。(示意圖/Pixabay)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同婚伴侶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婚,在台灣依法無法登記結婚,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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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民國108年5月17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年5月24日起同志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一對同性伴侶中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便不得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編輯:張銘坤)1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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