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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文心中清店店長謝明哲進一步以房仲實務經驗來分析,若是購買總價3000萬以下的物件,通常建議買方直接出斡旋金10萬元。主要原因在於,若斡旋金達50萬、100萬,金額太大、若現金點收也太過麻煩,10萬元即能展現買屋的誠意,因為一旦違約就得賠上10萬元,對買賣雙方來說,議價過程之中都會深思熟慮。
不過,若是總價3000萬以上的物件,例如台中七期的高總價豪宅,則建議採用要約的方式。謝明哲說明,假設購買7000萬豪宅,買方拿10萬元作為斡旋金,賣方不免覺得「金額太少」,感受不到誠意,但若以要約方式,違約要賠償總價3%,反而就顯得較有誠意。
因此,謝明哲強調,要採用要約與斡旋,實務上視物件總價的高低來做選擇,通常不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例如先要約,議價不成再改成斡旋。換言之,若買方真的想購買心儀的房子,不妨直接依據總價選擇要下斡旋或提出要約書,過程較簡單,也比較能展現誠意,較大機會順利買到心儀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