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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認為,酒駕不應該分初犯、累犯,而是「一次都不能有的重罪」,面對初犯就要祭出最嚴厲的刑罰,避免民眾抱持著過去沒被抓到過,就可以繼續酒駕的僥倖心態。
根據江啟臣的提案版本,他再次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修正方向,將初犯酒駕的刑度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從新台幣20萬元提升到50萬元;若酒駕致人死亡,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啟臣表示,同時也刪除累犯規定,只要有酒駕肇事,就交給法官視其惡性程度,給予重懲。
另,江啟臣表示,現行單純酒測超標者,僅有吊扣或吊銷行為人的駕照的處罰,必須要是累犯且有肇事致人死傷才能沒入車輛,不足嚇阻酒駕者的僥倖心態。因此,他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只要酒測超標就直接沒入車輛,讓酒駕者無法再次開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