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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兆豐銀也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未落實徵信作業及客戶盡職調查。未落實擔保品估價經辦不得與同一案件授信經辦為同一人的機制,也未確實辦理擔保品鑑價作業。不僅如此,銀行局更直指兆豐銀也未落實貸後管理作業,未確實辦理自行查核作業,亦對查核缺失改善追蹤流於形式。
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兆豐銀行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並請兆豐銀檢討此案所涉相關人員責任(包括稽核單位及相關業務管理單位),該行板橋分行在2016年間已發現有人頭戶房貸案件,此案部分缺失態樣及案件時間與該案相同,兆豐銀當時未落實執行本會要求,確實全面清查,且本案兆豐銀有多項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顯示該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有未善盡責任情事。
同時,金管會也請兆豐銀將此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違法失職人員石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