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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清查,賴員4次竊取、偷吃同事牛肉共計約2.75公斤,價值約新台幣1000元,偵查過程中,賴員也坦承不諱,檢方依竊盜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賴姓被告身為警員,本應依法行事、謹守分際,竟不循正途獲取所需,多次竊取他人即同事置於冰箱內之食物(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對告訴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法官審酌賴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價值及坦承犯行態度等情狀,認賴員犯4次竊盜罪,各處拘役20、10、10、10日,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大湖分局指出,分局於2月案發後經查屬實依法將賴員函送偵辦,並予以行政懲處及調整服務單位,及時糾正員警偏差觀念與行為。
大湖分局長廖志明表示,員警涉犯違法情事將主動偵辦移送,絕不護短,對於法院判決結果予以尊重,並將落實員警風紀考核,以及加強宣導法治觀念與團體生活應尊重他人之觀念。(編輯:陳仁華)1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