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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還主張,這種令人無法面對自身即將死亡的方法相當殘酷,受刑人沒有義務接受違法的死刑執行程序,要求日本政府改為行刑日前告知,並向政府求償。
日本政府等單位則表示,截至1975年左右,執行死刑會在前一天告知當事人,死囚可先與家人見面、寫遺書等。但曾有死囚在接獲通知後自殺,為確保當事人的心情安定,改為行刑前1、2小時才通知,不過並沒有留下為何變更做法的詳細紀錄。
法務省說,前一天通知受刑人將執行死刑,可能會帶給當事人很大的痛苦,因此當日告知是不得已的做法。
不過原告方面主張,現在監視器等科技很容易防止自殺,沒有必要在死刑當天才通知。
訴狀中也指出,美國所有仍有死刑的州,都是提早通知受刑人,其中奧克拉荷馬州更是在執行死刑35天前就會通知,受刑人可以先與家人見面、提出希望的死刑見證人、選擇最後一餐吃什麼等,在行刑前手續與死囚權利上都有明確規範。(譯者:顧荃/編輯:曾依璇)1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