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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分別傳訊涉案人士到案說明,檢方指出,以潑漆表達政治理念,已逾越法律界限,違反現行法律秩序,依公然侮辱墳墓、公眾紀念處所、毀損,及妨害公務罪嫌起訴李嘉宇等10人,後來又循線追加起訴邱峻翔。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毀損、妨害公務等罪,判李嘉宇、陳俞璋、莊承澔、郭潤庭、郭蕎瑛、羅宜、周維理、王騰葦、張閔喬、楊侒橙及邱峻翔等11人,拘役55天至59天,均可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至於侮辱墳墓、紀念碑的部分則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僅依毀損罪論罪,11人分別被判處拘役30至50天,可易科罰金,均宣告緩刑2年,須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確定。
二審合議庭指出,審酌11人犯行動機僅在於表達個人政治性言論,目的非出於私利,惡性尚非重大,造成損害非鉅大,歷時3年之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因此給予緩刑2年。(編輯:張銘坤)11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