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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寶漳主張,他是遠航名義上負責人,實際營運都是總經理負責,但遠航未依法將已先扣取的所得稅繳納國庫,導致2012年間遭國稅局追稅共計逾747萬元,還被扣押資產,在陸續繳納完畢後轉向遠航求償。
遠航主張,林寶漳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以致須支出滯納金、利息、執行費用,並非遠航導致的必要費用或損害;加上遠航於2008年2月向北院聲請重整,2015年10月獲准重整完成,林寶漳隨時可請求爭議款項,但又沒有在重整期間申報債權,爭議款項請求權已消滅。
北院判決林寶漳全部勝訴,遠航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院駁回,遠航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將判決廢棄發回,林寶漳在高院更一審期間將請求金額減縮為694萬餘元,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及執行費等。更一審認為,遠航上訴的一部分有理由,僅判准564萬本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