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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勞動部已經將國際勞工組織(ILO)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所規範的11項指標,納為勞動剝削的判別基準,但她建議,應該納入「具體案例」以迅速有效的鑑別強迫勞動事件。此外,1955專線今年接獲的申訴中,疑似涉及人口販運的案件有3件,移送司法機關後被鑑別的則只有1件,紀惠容委員建議,應該加強一線受理的行政人員、執法人員相關訓練,並運用具體案例提高勞動剝削案件鑑別度。
此外,紀惠容委員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5條規定的權責機關太多、分工複雜,尤其針對漁船的強迫勞動,涉及的機關很多,應建立跨機關聯合查緝平台,以提高效率。不僅如此,她也強調人口販運敏感度培訓的重要性,建議透過人權教育交流方式,培養民間團體、企業界、公會組織乃至漁工對人口販運議題的敏感度,暸解強迫勞動11項指標的內涵。同時,她也呼籲行政院要積極協助讓每一條遠洋漁船上都配有wifi網路設備,讓漁工有多元、即時的申訴管道。
就供應鏈問題,歐美各國已陸續立法讓供應鏈責任制度化,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入其市場,利用消費國的訂單壓力,要求大型企業積極處理其產品供應鏈的強迫勞動問題,對有問題的公司起到間接約束作用,這也是為什麼台灣漁獲被美國列為強迫勞動漁獲後,旋即遭受許多供應鏈抵制、面臨漁獲賣不出去的困境。紀惠容表示,在全球供應鏈中,台灣已是一個貿易大國,應該思考如何將「透明化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等企業責任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