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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進一步說明,該地辦理現狀標租,主要是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規定,其中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可以標租方式辦理。
而出租管理辦法於90年訂定發布時,即在第7條定明國有被占用不動產可按現狀辦理標租情形,104年間修正除放寬得現狀標租情形,並增定列舉產生社會負面觀感等不得辦理現狀標租的情形。國產署說,這主要考量國有被占用不動產若得按現狀標租,除得納入正常管理,並可提升資產活化效益及挹注國庫收益,同時減少機關排除占用所需經費人力,又為避免誘發新占用。
不過,對104年6月12日以後被占用的不動產,限制辦理現狀標租情形,國產署表示,該案台中市龍井區國有土地,國產署中區分署辦理公告現狀標租前,已依規定查明無不得辦理現狀標租情形。
至於外傳國產署修改標租底價計算方式調降,國產署強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遭占用處理,優先輔導占用人以出租等方式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標租作業要點於108年間修正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的訂約權利金底價計算規定,是考量原以公告現值總額為計算基準與逕予出租年租金以申報地價總額不同,易使民眾混淆,且標租是透過公開競標,為鼓勵民眾參與投標,活化利用國有土地,並得解決占用問題納入租約正常管理,因而調降權利金底價計算基準,以提高標脫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