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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致詞表示,對於偵審中被告,如何落實防逃,以免再犯或逃避刑責,外界多所期待,為貫徹國家公權力、實現個案司法正義,司法同仁責無旁貸;籌設初期,對於保護管束中的性侵加害人已實施科技監控,而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法,將科技監控技術再推廣運用,使偵審中沒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得經檢察官或法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由該中心24小時充分掌控被告行蹤,打造全方位科技防逃網,致力防止被告逃亡或藏匿。
林輝煌說,在《刑事訴訟法》新版防逃機制下,法院或檢察官得命被告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以科技設備掌握交保中被告行蹤,使其難以逃亡;並在一有逃亡舉動時,依據監控訊號及軌跡,將其查緝歸案。
法務部與司法院也進一步達成「共同建置新一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共識,研發新一代腳環、手環、監控手機及電子圍籬等高科技裝置、設備。新系統除了裝備最先進的GPS(全球定位系統)及GIS(地理資訊系統)科技外,最大特色是具備高度適用性,能因應不同狀況、層級化監控,符合強制處分比例原則要求,兼顧人權保障及防逃需求。
司法院表示,科技設備監控的功能可用個22字概括,那就是「限制住居、定期報到電子化;騷擾證人、潛逃出境馬上報」,透過電子腳環、手環及電子圍籬的相互搭配,可將被告住處劃定為「禁止離開」的區域,實施限制住居;也可將海岸線或是證人住處劃定為「禁止進入」的區域,防止被告騷擾證人或潛逃出境;監控手機則可用來實施被告定期報到,節省報到機關人力,且更為迅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