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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表示,經檢警勾稽比對起火原因鑑定結果、歷次現場勘驗、模擬結果、現場監視器畫面及通聯記錄等各項事證,認為黃格格在110年10月13日深夜,又質疑與郭姓男友與前女友之關係,郭男見狀離開現場,隔天凌晨又不滿郭姓男友多次未接聽電話,傳訊息痛批郭男欺騙感情,現在應正在前女友身邊溫存,還嗆「要瘋就陪你瘋」,又遭郭男已讀不回。

檢察官認為,郭男案發時未在現場並未參與,亦難以預見黃格格會縱火,並無注意義務之違反,自難認係黃格格之共犯或應擔負過失刑責,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而黃格格蓄意引燃火源,致發生重大火災造成46人死亡,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並請法院審酌黃格格僅因不滿郭姓男友疑似另結新歡,欲藉點火滋事讓男友難堪後悔,致引發重大災害,46名無辜生命死亡、41人傷,無以回復,且犯後毫無悔意,飾詞狡辯,請求處以極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