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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周男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晚間駕車前往嘉義縣竹崎鄉一處果園竊取2顆價值約200元的酪梨,被果農發現報警處理,同日即被警方查獲,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
周男涉及的竊盜案件,因被告自白犯行,法官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去年8月26日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不過,周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於去年8月5日被拘提到案,同日遭法官裁定羈押,直到同年8月23日改為限制住居,當庭釋放,羈押期間共19日,因羈押期間超過有罪確定刑期逾期9日,周男依法聲請刑事補償。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周男涉及竊盜罪嫌重大,且案發後逃逸,加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均不足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對周男實施羈押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手段,應認這起羈押處分確實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相關公務人員於過程中並無違法。
刑事補償決定書表示,周男以每日3000元請求刑事補償,經審酌周男因案而遭羈押,羈押期間身心所遭受到的痛苦,以及名譽的減損、人身自由拘束,以補償每日3000元金額折算1日支付為適當,核算應准予補償周男請求的受羈押日數為9日,補償金額共2萬7000元。(編輯:陳仁華)11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