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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資關係協進會指出,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也就是當事人雙方口頭達成意思一致,不需經過儀式或書面約定,契約即可成立。舉例來說,當你跟早餐店老闆明確表示,要點蛋餅跟大冰奶,且老闆也明確知悉訴求後,雙方買賣契約便成立,因此老闆開始烹飪,不用經由其他儀式或書面契約。
同樣的,只要勞工收到新公司Offer Letter,且勞工也表示將依約到職,則代表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即使還沒報到、尚未開始提供勞務,雙方的勞動契約仍可成立,便受到《勞基法》保障,雇主不得任意撤回「錄取通知」、不得任意終止契約,有依約給付薪資的義務,除非和當事人達成合意離職。
不過多數網友都傾向摸摸鼻子算了,和新公司協調的過程太費心費力,且舉證也有難度,不如快點調適好心態另謀出路。有網友建議原PO「跟前公司說沒想清楚,需要收回離職單」,直接找原東家談談還有沒有轉圜的餘地。
此外,有網友認為「沒有那種要你離職才能發OFFER的,你被玩了。要你先離職的,這種公司不正派。」對此,104人力銀行回覆《NOWnews今日新聞》詢問,公司確實可因競業禁止,要求求職者先提供離職證明。但若最終因其他因素決定不錄取,求職者可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104人力銀行也提到,實務上因舉證困難,判賠金額也相對較低,若是遇到這種狀況,通常建議求職者先評估是否非此份工作不可,若堅持不另尋他就,就得考量自身經濟狀況能不能應付接下來的生活,度過多出來的待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