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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通報後,服務站將通報「航空警察局勤指中心」協尋移工,同時也將轉請航空公司確認外籍看護之搭機紀錄及證明,並向移民署國境事務對確認看護工之入國紀錄。航警局完成協尋後,若找到移工,將把通報紀錄留存於機場服務站並通知通報人簽名結案。若航警局最終未能找到移工,則將由服務站開立行蹤不明通報記錄表,並將三聯單留給通報人收執;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則由服務站留存。
雇主取得通報三聯單紀錄後,外籍看護工仍行蹤不明連續3日,雇主就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以書面通知外籍看護工申請工作所在地(當地)之勞政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尋查行蹤不明之外籍看護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由於移工於機場失聯屬於不可歸責事由,雇主之後可憑該通報紀錄向勞動部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重新申請移工。相關文件可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