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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步出電影院後,李男疑似了解到自己闖下大禍,遂不停對女友道歉,但女友皆視若無睹,僅要求李男載他到火車站,便草草結束約會,事後女方也因不堪受辱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李男為滿足私慾,不尊重當事人意願性侵得逞,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但審酌李男並無前科,且事後雙方已以30萬元和解,故減輕其刑責,處緩刑4年,另緩刑期間付保管束。(編輯:陳苾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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