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官酒駕自撞遭撤職 提告抗罰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第七聯隊郭姓上尉飛行官前年駕車自撞花圃,額頭受輕傷、車頭撞凹,經酒測測得酒精濃度0.4毫克,即遭撤職、停役。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第七聯隊、空軍司令部並未審酌肇事情節輕重,便核定撤職,認為裁量怠惰,判郭男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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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20年6月30日上午6時許,郭男自營區宿舍駕車外出時發生自撞路邊水泥台事故,經酒測,測得0.4毫克。同年7月2日,第七聯隊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對郭男撤職,停止任用3年,空軍司令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核定停役。

郭男認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2條規定撤職、降階、降級、記過、罰薪、申誡、檢束等7種懲罰種類,酒駕「肇事」有造成財物受損或致人死傷之不同輕重情節,評議會卻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撤職。

郭男解釋,他沒有酒駕犯意,因事故前一天在宿舍飲酒,休息一夜後認為酒精應已退去才開車出門,只因駕車途中低頭查看同仁回報工作狀況的LINE訊息而不慎擦撞花圃;且自從軍以來,屢獲記功、嘉獎,事故也僅造成花圃旁景觀燈毀損,第七聯隊卻對他做出最重處分「撤職」,空軍司令部也對核定他停役,不符比例原則,提告請求撤銷。

北高行認為,第七聯隊的裁量理由,沒有完整審酌懲罰法所規定的10款事項,也未見有區分肇事情節,作出不同懲處種類等依法應斟酌之裁量因素,均難認有核實加以審酌,撤職懲處,應有未為何義務裁量、裁量怠惰之違法,後續空軍司令部再核定停役也已違法,判郭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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