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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幼祥因曾任「祥而盛」顧問,疑為「祥鼎康」實際負責人,被懷疑涉案。檢調懷疑,梁幼祥涉指示工讀生等人到「祥而盛」運回鮑魚罐頭,交由「祥鼎康」員工印製不實有效期限標示於罐頂,再將罐頭送回「祥而盛」。
梁被起訴後曾喊冤稱,當時陳幼祥說有一批罐頭標示不清,要他幫忙打印標示,他不知道是否過期,「我不知道陳為什麼要咬我。」
北院認為,陳幼祥非食品製造商,沒有更改食品有效日期的權限,但卻將有效期限為2016年9月7日的11箱鮑魚罐頭頂部打印新的有效日期,並向下游商家寄賣,考量陳幼祥認罪,從重依《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10月,緩刑3年,另要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另因罐頭上所屬文字無法證明是由「祥鼎康」代為打印,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判梁幼祥無罪。
案經上訴,高院今撤銷陳幼祥有罪部分,改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10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條件改為支付公庫20萬元,其餘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