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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定,商品於網際網路平台販售者,地方政府必要時得令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售業者資料;網路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若網路平台業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售業者資料,可由地方政府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商品違反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法律強制或禁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地方政府可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若情節重大或對身體、健康有影響,必要時可令其停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至於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在相關地方標示,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的顯著地方替代。而政府也可視科技、產業、經濟發展,公告特地商品可以二維條碼、QR Code等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