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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表示,新收受刑人入監後是否應拒收,須先由醫師診斷評估。拒絕收監考量標準在於受刑人能否接受刑之執行,應以治療疾病並維持生存為優先,因此拒絕收監為暫時性不得已的處置;各矯正機關對於拒絕收監的個案均特別慎重辦理,被拒絕收監者,則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
矯正署表示,考量醫療評估屬高度專業的判斷,應予信賴及充分尊重,將持續依法行政,以兼顧收容人健康權益,符合社會公益與人民期待。
《監獄行刑法》第13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2.現罹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3.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4.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5.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