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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院裁定,扣押錄音筆,宜由辯護人釋明與本案相關、需要檢閱之檔案為何;要在準備程序時以開示證據之方式供辯護人檢閱;卷宗區分為可交由辯護人重製之卷宗,及與本案有關可供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檢閱、但不可重製之卷宗,與本案無關僅告以要旨不予提示等。林秉樞律師提起抗告。
高院認為,原裁定並未說明就律師得予重製、得檢閱不得重製、不得檢閱及重製之標準為何,也未就排除律師得予重製之卷證資料說明所為限制閱卷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有無必要而正當之理由,壓縮被告訴訟上防禦能力之虞;若非國家安全、機密事項、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性侵害、兒童、少年或其他應保密事項等設有限制規定或有其他正當而必要保密之例外情形下,原則上不應對於律師閱卷權為例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