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特別費 葉世文更一審加重改判8年6月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目前服刑中。(圖/中央社)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目前服刑中。(圖/中央社)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在營建署長任內,涉及林口A7合宜宅、八德合宜宅等弊案,遭判14年定讞後,檢方又查出,他涉嫌詐領特別費等逾12萬元,遭追加起訴。高院更一審今(8)日撤銷原判決,以3個貪汙罪,合併判處8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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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葉世文於2008年9月20日、2013年6月間,在無足夠單據可供核銷的情況下,要求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已蓋店章的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製造公文核銷,共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此外,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為詐取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利用相同手法讓屬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共詐得9萬8679元。

一審重判8年,褫奪公權7年,二審僅認定他詐領5萬餘元,改判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認定,葉觸犯3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別量處3年10月、3年7月、7年1月,定應執行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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