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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檢指出,潘姓女店員僅因在工作時勸導楊男不要在店門口抽菸,就無端遭以手指摳挖雙眼,甚至還被毆打鼻部、頭部等,楊男暴行手段殘忍,令人髮指,至今仍使潘女身心嚴重受創。且考量雙方迄今仍未和解,楊男甚至還持續以其精神病症抗辯,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有心生悔悟之情。
針對超商女店員案一審量刑有期徒刑4年,檢方認為罪刑實屬過輕,難認符合社會大眾法律情感認知,且不符量刑比例,以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與被害人及其家屬也難以認同原審判決結果,為此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另處妥適判決。
此外,楊男去年6月30日上午更涉嫌在屏東縣高樹鄉某間早餐店內,持菜刀砍傷范林姓婦人,檢方認為依楊男行兇用菜刀外觀、重量、體積及使用方式等,以及揮砍身體部位來看,可認定楊男殺人犯意明確,請求從重量刑。
楊男去年6月30日清晨在高樹鄉興店路上一家早餐店前,僅因細故就對和其母有糾紛的范林姓婦人持菜刀揮砍,造成婦人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多處割傷及右手、雙膝擦傷;去年9月26日傍晚又因超商前遭制止抽菸,以手指摳挖潘女雙眼洩憤。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考量楊男迄今仍未與婦人和潘女和解,也未取得2名被害人諒解等,加上他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依重傷未遂罪4年、傷害罪1年2個月,2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孫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