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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發現後轉身查看,發現吳男裸露生殖器,等到列車行至南京復興站吳男下車後,阻止吳男離去並通知捷運保全人員報警處理。吳男坦承犯行,並賠償女子新台幣15萬元,台北地檢署依性騷擾防治法、毀損罪起訴吳男。
台北地方法院審酌吳男是在學學生,血氣方剛,因一時衝動而犯案,且與女子達成和解,判處吳男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接受法治教育場次3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