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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張平沼、陳淑珠眼見PSB1募集期間,銷售狀況不佳,無法達成預定發行目標,陳淑珠用胞妹名義成立紙上公司,由這間公司承購PSB1,共計945萬美元。
高院認定,張平沼等人明知PSB1屬《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PSB1為買賣標的「附買回交易」部分,即為附買回條件的「買賣外國公司股票」,如果要在台灣募集,除了要符合私募程序,也應送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可以進行,但張平沼等人卻以紙上公司買入的PSB1,作為買賣標的物,向不特定人募集,觸犯修正前《證交法》的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
因犯罪時間是在2007年4月24日前,應適用罪犯減刑條例,張平沼減為4月,併科罰金50萬元,陳淑珠減為2月又15天,併科罰金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