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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男主張,他在電桿以外的範圍以長鏡頭拍攝,PO到個人臉書,不小心設定到公開,遭人截圖檢舉,現場沒有人、事、物證及監視器、側錄器的情形下,鐵路警察局以臉書截圖推測他由烏水橋平交道或攀越圍籬進入,並無實體證據。
交通部表示,根據鐵路警察局移送卷證所附民眾檢舉照片等證據,高男確實有於鐵路路線範圍內的電桿處拍攝,屬於侵入軌道區域的行為,對高男依法裁處並無不法。
北院指出,高男於警詢時承認侵入軌道區域內,因當天有蒸汽火車頭的活動,想留下一個鐵道紀錄,並非故意要侵入,但行人本不得侵入軌道區通行,為一般具正常智識經驗者均得知悉,交通部開罰有據,判決高男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