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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蘇震清涉收賄2580萬元,廖國棟790萬元,陳超明100萬元,徐永明涉期約收賄200萬元;蘇、廖、陳的國會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丁復華、梁文一也各收賄50萬至180萬元,共起訴12人。
不過,一審認為,蘇震清是直接聯絡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沒有讓余經手,雖然余早在2016年就知道蘇向李收賄,但未說破也未參與;李恆隆陸續給付余的124萬元,是余提供李太流相關資訊、提供建議的酬勞,加上余不是公務員,因此獲判無罪。
檢方認為,蘇震清、余學洋是互相利用關係,余還是蘇的智囊團成員,2人主觀上應有收賄的犯意聯絡,且一審宣告沒收蘇的犯罪所得金額酌減1000萬元,不服蘇、余的一審判決,因此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