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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網友們紛紛留言回應,「大腸包小腸」、「大車一不小心就可以讓他碎狗狗啊」、「閃電麥坤新塗裝」、「包覆式自行車」、「電動腳踏車,造型過於前衛」、「我那天在士林河堤騎腳踏車道上遇到這台 差點被嚇死」
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180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69條及119條規定,只要最高時速低於25公里以下,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均屬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也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違者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編輯:賴禹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