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從罰俸變撤職 懲戒法院:整體評價違失行為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圖)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二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圖)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二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長期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前年遭監察院彈劾,送懲戒法院審理。職務法庭第一審認定,石木欽妻兒子買賣翁茂鍾公司的股票有違失,判罰俸1年共354萬多元,上訴後,第二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也就是,石木欽這輩子不能擔任律師,停止任用的1年內不能擔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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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呼籲,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審理包括: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的違失行為。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圖/司改會提供)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圖/司改會提供)
《法官法》是在2012年7月6日公布施行,2019年7月17日修法,2020年7月17日新修正的《法官法》才施行,同年8月29日,石木欽彈劾案才送進懲戒法院。

第一審認為,石木欽自1997年至2007年間與翁茂鍾的互動往來,依修正前的《法官法》規定,雖有違失,但已逾追懲期間,判決免議,至於2008年及2015至2016年間,石木欽的兒子買賣聯亞股票,觸犯修正後的《法官法》50-1條,判處罰奉1年。

石木欽、監察院不服第一審判決,都提起上訴。第二審由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擔任審判長,最高法院法官林瑞斌為受命法官,懲戒法院法官吳三龍、最高法院法官王梅英、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帥嘉寶為陪席法官。

開庭期間,合議庭彙整6大爭點,包括:《法官法》第52條的起算點、個別違失時間、監察院彈劾程序是否合法、石妻購買的股票是怡安公司還是佳和公司的?

懲戒法院書記廳書記官長林玉苹說,第二審認為,第一審判決免議的部分違背法令,應整體評價不能切割,依舊法將原判決廢棄,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懲戒法院書記廳書記官長林玉苹。(圖/記者潘千詩攝,2022.09.02)
▲懲戒法院書記廳書記官長林玉苹。(圖/記者潘千詩攝,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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