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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表示,計程車載送林男與被害女子回家途中,林男將手伸入女子衣物內,撫摸胸部並以手指性侵得逞,女子酒醉後無力抵抗,曾推開林男,但林男仍繼續犯行。女子返家後告知配偶,翌日報警處理。
林男偵訊時坦承撫摸被害人胸部,但否認乘機性侵,辯稱女子案發時處於酒醉狀態,酒醒後回憶前夜過程,難免有記憶不清,將想像或夢境誤認為事實的可能性極高。
一審指出,被害女子前後證述一致,且案發時在林男的公司任職已達4年之久,與林男沒有仇隙糾紛,沒有必要冒著失業的風險,刻意誣陷林男入罪;另根據2人LINE對話,林男並未否認女子指控性侵,反向女子懺悔乞求原諒。
一審認為,林男犯後矢口否認性侵,且始終未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或取得其寬恕,態度並不良好,審酌林男並無前科,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林男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態度惡劣,犯行造成被害女子身心、經濟均有重大傷害,迄今無法恢復正常生活,也無法外出尋找工作,須定期前往醫院就診諮商,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