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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該名失主竟一個月後,再度到派出所稱他收到公文指出,自己的現金已被人領走,但現金是他刻意丟下的,他認為公告期間未滿,理應自己能領回這筆錢,警方聽聞此事察覺有異,向分局通報。
經分局查閱製單時間與領取人身分,發現是一名黃姓女子將款項簽領走,原當天負責處理拾得物的偵查小隊當天休假,而是由劉姓偵查佐返隊協助處理,因此分別通知黃女與劉員到案釐清,劉員稱自己擔心公文累積太多,才會幫忙處理,當天看到黃女身分證,誤以為她就是失主,就製單讓黃女簽領,但黃女聲稱自己沒領走錢,只有領回遺失的身分證,雙方在現金部分供稱不一致,等於7800元的現金下落不明。
事後劉員見紙包不住火,坦承犯行,檢方訊後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函送法辦,將面臨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目前已由警政署核定停職。(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