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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耕仁指出,支出範圍零瑯滿目,包含治裝費(委員洗頭及購買產品)、助理禮金、高鐵車票、限量日系玩偶、女性生理用品加黑糖薑母茶、卸妝棉補充包、與民眾黨秘書長媒體餐敘餐費、與毛某某院長聚餐餐費、民眾黨團會議餐點、補助黨代表選舉登記費、黨員座談會便當、黨團三長辦公室餐敘、購買面試郭台銘書籍、職棒球票、委員早午晚餐、助理獎金、從中興大樓往返信義富邦的來回計程車資、田中馬贊助金,甚至增聘其他助理的薪資及獎金都是。
林耕仁進一步提出4點質疑,一、為何你辦公室公費助理,必須上繳現金到辦公室帳戶;二、為何錢的絕大部分支出,都是高委員個人使用;三、為何這些錢,甚至支應民眾黨秘書長、黨團三長、黨員座談會,甚至要支應民眾黨黨代表選舉登記費;四、為何李姓前助理可以直接領走16萬8000元?
林耕仁直言,從支出項目來看,已超過一般人所能理解範圍,因為大家應該也從來沒有聽過,擔任助理還要上繳金錢,金額接近高辦同時期可申報的加班費總數,更沒有聽過用助理上繳的錢,用來支付非立院助理之薪水、獎金,及民眾黨長官聚餐支出,把這些錢當自己的小金庫。他也反問高虹安,曾擔任過資策會組長、科智公司業務處長,也曾任鴻海大數據中心主任兼副總經理,可曾看過有公司要求員工上繳薪資,當作主管可以任意使用的「特別費」?
最後,林耕仁提到,要助理上繳金錢,作為個人支出使用,是不是為滿足個人及民眾黨各項支出使用,浮報助理加班費甚至助理薪資?如果是,就已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如果不是,必須請高虹安出來解釋,這些支出真正的來龍去脈。因為這嚴重悖離大家的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