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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施姓負責人向彰化地院提告,要求黃婦及婦人的丈夫需賠木材原料損失新台幣145萬5444元、機械設備398萬8000元及6個月無法營業之損失180萬元等費用,合計為858萬5458元。
黃婦則向法官說明,丈夫當天去溪頭健行,發生大火和他沒有關係,而家具工廠座落在農牧用地上,本來就不能蓋工廠,且家具廠沒有辦理營業登記,也未合法申請工廠登記,業者本來就不能在廠房內生產及製造家具,加上工廠內也未依法配置滅火器、室內消防栓,因此不願賠償。
地院法官認定業者財物損失為191萬5550元,而黃婦違法在室外燃燒樹枝、稻草,導致火星飄散到家具廠,引燃木屑粉塵後延燒至建物內部的易燃隔間,室內又沒有消防栓,導致發生火災燒毀家具工廠內財物,黃婦應負8成過失責任、原告負2成責任,婦人應賠償153萬2440元,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