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 增訂性侵影片下架機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通過,明定網際網路業者有移除不法性影像的義務。(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通過,明定網際網路業者有移除不法性影像的義務。(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因應數位性暴力,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網際網路業者有移除不法性影像的義務,另強化被害人於案件偵查審判期間的保護措施,同時要求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輔導等處遇措施,以降低再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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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包括性侵害被害人及專業人士定義、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保護措施及相關違規裁罰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義務。

三讀條文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發現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此外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若業者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先行限制瀏覽、移除下架資訊,可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針對強暴、脅迫等暴力手法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的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讀條文規定,加害人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矯正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再犯風險,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而強制治療執行期間為5年以下,經評估可延長,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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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