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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巴毛律師也指出,如果以上兩個方法都沒用,鄰居又吵到讓人受不了,其實是可以提告要求他不能再繼續製造噪音,並依照民法第184條要求損害賠償。
至於蒐證部分,巴毛律師建議準備一個可錄音的監視器以及分貝計,並把兩樣物品架在可以聽到噪音的地方,24小時將監視器對著分貝器錄影,如此一來若鄰居開始發出噪音,監視器就錄得到聲音,也拍得到分貝器紀錄這個噪音多少分貝,「蒐證一段時間就足以當作提告的證據了」。
那如果對方身為家長說「可是小孩就沒辦法控制啊,我要怎麼控制它不發出噪音」,巴毛律師直言「我只能說我怎麼知道,小孩是你要教的不是我」,若是吵到法院會判賠,一定是吵到一般人都無法忍受的程度,「不是什麼小孩子正常走動的聲音而已」,若是想給孩子自由奔跑的生活,那就搬到一樓或去住透天、鄉下。
巴毛律師也表示,「我家沒小孩,但我家有隻瘋貓,動不動在家裡跑酷,兩隻貓追逐的時候也是冰冰蹦蹦,有時候四點就起來歡樂500,我不會去跟鄰居說那你跟我家貓一樣早點四點起床,而是直接搬家到一樓!」(編輯:賴禹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