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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男除協助該2公司成立軌道班,及從中居間聯繫各標案所在地區的承辦人外,並帶領該2公司軌道班的員工,執行台鐵局軌道養護工程標案的履約。另外,徐男曾接受該2公司的餽贈,包含2006年間接受招待至日本旅遊,以及2011年間提供汽車無償使用等。檢廉於2021年10月突至苗栗施工分隊搜索,並將徐男帶離辦公室,訊後以30萬元交保。
交通部認為,徐男實際任職民間公司,且所執行的業務,與公務員身份的職務有直接關聯,造成公私分際模糊,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並涉嫌觸犯刑事法令,其應受懲戒的事實甚為明確。
懲戒法院認為,徐男選擇擔任公職並向國家支領俸祿等,理當心無旁騖專心於公務,竟在2公司兼職長達約17年之久,並利用上班或公出時間,處理2公司業務,參與該2公司的業務甚深,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反義務之程度甚重,且行為後之態度非佳,判決休職1年,併罰款6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