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萬達為減少損失,將煙火轉給位於五股的新興堂香鋪,但同年月22日晚間,卻因搬運過程產生摩擦、震盪,不慎引燃爆炸,造成4死、38人輕重傷,火勢波及附近居民的房、車。刑事部分,萬達負責人鄭禮廷因與部分受害者和解,遭判2年定讞。民事訴訟則纏訟至今。
一審判桃園市消防局、萬達公司應連帶賠償受害者1727萬2248元,上訴後,二審酌減改判賠1053萬多元。最高法院廢棄桃市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其他駁回上訴確定。
更一審認為,萬達的許可證經廢止後,已無繼續儲放爆竹煙火的適法權利,但桃市消防局只發函通知萬達在2011年4月30日前自行變賣或銷毀前開具危險性之爆竹煙火,難認已適當履行其職務義務之作為,受害人可請求國賠,判桃市消防局應連帶賠償受害人及家屬共1077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