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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說明,參照111年4月15日所公告五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今日則續依電信管理法第3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及第3條第2項規定,預告「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主要資費項目、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為使電信法平順轉軌至電信管理法,本次預告內容與109年度公告內容相同,將電信法下的主要資費項目對應至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內,並配合電信管理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NCC表示,針對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其所提供的寬頻上網服務電路月租費進行調降,調降幅度為「2.15%減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之年增率」,111年為2.95%,也就是調降0.8%。
針對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包含電信事業與用戶間、電信事業間之介接電路,以及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與網際網路互連頻寬等5項批發服務資費,調降幅度則為「7.48%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均依主計總處每年所公布的物價指數而定,管制期間至113年3月31日止。
此外,NCC說明,依據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接續費,應按主管機關公告而定,由於NCC擬公告112年至113年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上限費率,供經認定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遵循,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作業。歡迎產、官、學、研各界對這項草案有寶貴意見,都可以到NCC全球資
訊網「法規草案預告」網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