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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企業實務上為了提升員工工作技能,多會自主辦理訓練課程,例如每年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訓練或是機臺操作認證訓練等,所以經過經濟部及勞動部共商,本次也放寬製造業及屠宰業企業自辦訓練課程增列為技術資格之一,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聘僱同一移工達3年以上,參加雇主自辦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達80小時以上,就可符合企業自訓的技術資格條件。同時本次也放寬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的計算方式,在現行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力即合計白領專技人員、中階技術人力及移工人數,不能超過聘僱總員工人數50%規定下,新增若是產業性質特殊且經勞動部跨部會會商同意的雇主或產業,可排除不計已聘僱的白領專技人員數,便可因此增加可僱用的中階人力人數。
至於本次開放被看護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可以僱用曾工作11.5年已出國的中階看護。勞動部解釋,原規定曾工作11.5年已出國的看護移工再回台轉任中階看護,限制只能由原來的雇主申請,但是考慮到實務上,原雇主可能因為已亡故或其他原因無法或不願再擔任雇主,因此為了兼顧被看護者的照顧需求及人道考量,本次修正放寬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的雇主資格,只要是被看護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其他規定親屬或配偶,均可從國外聘僱原已工作11.5年的移工,再來臺轉任中階看護工作。例如移工原來是由被照顧者(舅舅)的配偶(舅媽是原雇主)聘僱,移工工作滿11.5年且出國後,可改由外甥(新雇主)聘僱引進為中階看護,重新來台繼續照顧舅舅。
勞動部鼓勵雇主可評估將目前所聘僱符合資格的優秀資深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進而提升我國整體產業及經濟發展的競爭力,或協助分攤家庭照顧工作減輕照顧負擔。雇主或民眾想瞭解更多申請資訊,可上「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查詢相關規定與更多訊息,或洽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